关于我校参保学生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4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small>长沙学院卫生科 <small> 

根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病种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2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增加为26个,并规定了26个病种的确认标准及支付限额标准。
1、具体病种包括:肺结核(活动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类风湿性关节炎、中风后瘫痪康复治疗、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冠心病、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枢神经系统性脱髓鞘疾病、重症骨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克隆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硬化症、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垂体瘤(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鉴定)、小儿脑性瘫痪(门诊康复治疗)、血友病、癫痫、精神病分裂症。具体病种的确认标准请至长沙学院卫生科网站(wsk.ccsu.cn)资料下载栏目内浏览。
    2、特殊病种申请办理程序:
    (1)申报资料: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近期免冠二吋相片一张,需申请病种的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资料的医疗机构病案室或医务科或医保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
    (2)携带上述申报资料,于每月1~10日到指定的初审鉴定医疗机构进行初审鉴定。鉴定下月10日后到初审鉴定机构领取鉴定结果。
    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指定的初审鉴定医疗机构有: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市一医院、市三医院、市四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分院、省财贸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脑科医院。
    4、特殊病种经审批后可享受特殊门诊病种待遇,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人员自负50%。
    5、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注意事项:
    (1)达到特殊病种确认标准评审合格而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大学生,可在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治疗机构,治疗机构应根据其病情制定诊疗计划,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大学生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必须按诊疗计划执行。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开始享受。
    (3)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大学生住院治疗时,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自行终止,出院后需要继续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可在出院16天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4)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学生不再享受学校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长沙学院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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