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国寿学生保险

发布时间:2017-12-04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small>长沙学院卫生科 <small> 

 【保险费】
每份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每年肆拾元)
【保险金额】
每份最高限额:住院医疗金6万元人民币,意外伤害医疗金5千元人民币,意外伤害残疾、身故金1万人民币
【投保要求】
    1、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本校在册学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理赔时以学校确认的投保名册为准。
    3、本保险由学校统一办理投保,不受理个人投保。
【保险须知】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或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免责期后因疾病住院(上学期已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符合长沙市社保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最高以60,000元为限。
    2、因意外伤害事故门诊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长沙市社保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伍仟元以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给付壹万元身故保险金。
    4、被保险人自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上学期已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给付壹万元保险金。
    5、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二、本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原则:定点医院为长沙市一、二、三、四、五、六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附二、附三医院及与学校商定的医院。
    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件后学校、家长应在三天内通知本保险公司。咨询服务报案电话:0731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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